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糧食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省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省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省糧食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總量計劃和收儲、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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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意見;起草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任務。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收購價原則的建議;指導協調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市縣軍供站網點布局和資格審核認定,保證省內的軍糧供應。
(三)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地方糧食流通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具體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省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標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組織開展糧食流通領域有關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加工的統計工作。
(五)承擔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制定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六)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全省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省級投資項目的安排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全省鹽務行政管理責任。監督和組織實施食鹽專營法規;承擔全省鹽政市場管理工作;保障省內居民食用合格碘鹽的供應。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