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擬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一) 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擬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 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有關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執行省級糧食收購價政策;組織實施全市“放心糧油”工程建設。
(三) 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對糧食收購、銷售、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監測;開展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承擔糧食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 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市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的合作和交流。
(五) 負責全市糧食倉儲管理、技術推廣和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生產工作。
(六) 擬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
(七) 承擔市級儲備糧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臨時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劃;提出縣(區、市)級調控糧規模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監督管理駐軍部隊糧食供應工作。
(八) 負責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九) 負責全市政策性糧油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核算工作。
(十) 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