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發布《食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到,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鹽質量追溯體系,落實生產銷售全程記錄制度,依照食品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鹽銷售等信息,保證食鹽質量可追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辦法》提出,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標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辦法》指出,發生食鹽質量事故,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不得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此外,發生食鹽質量事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應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來源:法制網